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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金額_ 在 [討論] 店家限制刷卡金額卻不認錯- 看板creditcard 的推薦與評價
板上去年七月已經有文章討論過了,但還是有些問題想提出來討論
我在去年某日(D)去久大文具西門町分店消費,結帳金額不到50元,店員指了刷卡機上
的告示,表示未滿50元不能刷卡,因此被拒絕以信用卡付款,我只好先行以其他方式結清
款項,隨後通報給該店之信用卡機特約銀行(台新銀行)反映此事
隔日(D+1)接到銀行回覆,銀行端告知我「店家此舉確實違反相關法律或是特約商店契
約」,並已請店家勿限制消費者刷卡金額。
我隔兩週(D+14)再次前往該店消費,金額也沒有到50元,這次告知要刷卡時,店員就立
刻進行一般的刷卡流程。我在交易完成後,詢問「所以現在50元以下已經可以刷卡了嗎」
,店員有敏感度地問我「請問你是OOO先生嗎?」我回應「是」,店員苦笑兩聲。
隨後,我主動詢問「那請問為什麼一開始要限制刷卡下限金額」,店員回「因為信用卡要
等機器運作會比較久,後面人多的話客人會等比較久」。
我回「但不管金額多少,都是需要等一樣的運作時間,而且買比較多的客人反而需要更多
時間,這跟限制金額根本無關」。店員後來又說「反正現在就是可以刷卡了」,我就說「
那一開始到底為什麼要違法限制刷卡下限金額」,店員立刻反駁「我們沒有違法,我們是
接到公司通知說有人反映這件事,因此就重新開放不限金額的刷卡服務了」,我繼續問「
那請問金管會或是台新銀行怎麼跟你們說的」,店員回「他們怎麼講的我不知道,我們是
被公司會計部門告知你有去反映這件事,所以就重新開放了,如果有疑問請去問金管會」
。
我回「那如果你不知道台新和金管會跟你們說什麼,為什麼你可以說他們說你們沒有違法
?」,店員又回「我們就有去查證,金管會說我們沒有違法」,因此我回「那如果你們有
去查證,為什麼你不跟我說金管會怎麼跟你們說的」,店員又扯「當初個資沒有給我們,
我們沒辦法聯絡你啊」,我回「但現在是我都直接站在這裡了,也是剛剛問說金管會怎麼
跟你們告知的,你又叫我去問金管會」
後來就是雙方都在繞圈,店員在對話初期還說「我們公司也說了,如果那次的事情造成你
的不舒服,你可以選擇不要來我們這邊消費」,我就說「現在是你們違法在先,還叫我不
爽不要買」,店員又辯解他是說「如果造成不舒服可以不要買,用字是不一樣的」。在對
話尾聲,店員才又說「不然你把上次的發票拿來,我把錢退給你,用到剩渣渣也可以拿來
,我自掏腰包退給你」,我沒有給他回應同意或不同意這樣的做法,因為我只在乎該店明
明違反規定,卻說這樣沒有違約,因此又跟他說「為什麼明明是你們違約,處理態度卻是
這樣,還讓我感覺被情緒勒索,一開始明明只是道歉就能解決的小事」
店員又說「那是你自己的感覺,我沒有這樣意思,而且我們沒有做錯幹嘛要道歉」,最後
就算我把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給他看了,店員還是堅
稱他們沒有做錯,堅持不道歉,而且也沒有說要再跟總公司確認法規或契約再回我之類,
僅回「如果你不滿就把東西拿來來退錢,或是再去跟消保會申訴或是告我們」
我於同日(D+14)透過久大文具官網之電子信箱反映此事,但直到一週後(D+21)都未接
到回覆,我隨後又以電話方式聯絡總公司客服,客服表示會協助轉達,請我提供我的電子
信箱與手機號碼,說隔日(D+22)會回覆。
但是我隔日(D+22)等了一天都未收到回覆,因此我再於隔日(D+23)致電客服,客服也
再次答應隔日(D+24)會回電,後來仍然沒有回。
忘記又過了多久,我再打電話給總公司客服,後來轉到某個部門後,部門人員才說因為之
前很忙都在開會沒有回座位,後來才看到客服留的紙條,說上層針對此事已經討論過,決
定要用紙本的方式回覆我,要求我提供地址,但我覺得這個明明是電話致歉就能解決的事
,為什麼還要我洩漏我的地址?
而且客服留紙條給相關部門處理,但相關部門沒人處理,客服也沒有跟我告知此事,就讓
我一直白等,後來相關部門看到紙條也沒有主動回撥電話,是我又打去問一次,才說要用
紙本回覆。
這段溝通過程中,僅有台新銀行頻頻向我致歉,久大文具從頭到尾都不認錯,然本案銀行
端並無任何過錯,是店家自己違反與銀行的契約,為何是由銀行道歉?
-------
店家跟銀行端簽約設置刷卡機,店家卻違約
雖然最後的結果是解決問題了,但是過程中卻是要由消費者花那麼多心力處理這件事,事
後我又到店家消費時時,店員明明知道我是當事人,還在現場跟我爭辯是他們自願撤除違
約的公告,堅持不道歉,事後總公司的回應與處理方式也是非常糟糕
不要說什麼「店家不是應該要提供刷卡服務的」,既然店家要設置這麼多多元支付的方式
,而且也確實有被與銀行的契約規範,那就應該遵
照契約,而不是被消費者抓包之後還死不認錯
遇到這種事,累的永遠是消費者,店家就算不道歉,也不會受到任何懲罰。
-----
後記
很多人覺得我在為難店員,但如果我要為難店員,我第一次消費時,就會一直在櫃檯盧要
讓我刷卡,但正因為我知道「未滿50元不能刷卡」這個規定應該是店家或是總公司訂的,
所以才在當下選擇先用悠遊卡付掉,拿到悠遊卡簽單上面就有顯示收單銀行和商店碼(悠
遊卡機跟刷卡機同一台),事後再跟銀行申訴
而第二次消費時,我也是正好經過要買個東西,順便進去看一下是否改善了,也許有人會
問我不該特地問「是不是都能刷卡了」,但我只是預設店員會回答「對」,只要我確定店
員不是恍惚不小心讓50元以下也能刷卡,而是確實改成都能刷卡,對話就能結束了。
但是店員卻有了後續的回應,當我質疑他們一開始違法(約)限制刷卡金額時,店員也直
接否認他們沒有違法(約),甚至跟我說「造成不舒服可以不要去」。
但這個「不舒服」正是因為店家擅自限定刷卡金額才造成的,店家在消費者抓包店內規定
違約跟銀行投訴後,做的回應是「宣稱自己是自願撤除公告」,並且要消費者「覺得不滿
限額規定,可以不要去消費」
身為當事人,聽完「店員」這樣的回覆後,當然會覺得店家根本沒有想解決「違約規定」
這個問題,只想解決發現問題的人,所以才會跟店員說「這明明是(店家)道歉可以解決
的小事」,但店員卻代表公司回答「我們(的規定)又沒有做錯幹嘛道歉」
如果他只是一個領最低時薪的工讀生,他會這樣回我嗎?他會代替公司說他們的規定沒有
錯嗎?
昨日民視新聞記者有聯絡我,我有接受訪談,新聞也出來了。
店家在新聞中說「店長已經親自跟我道歉」,但我接觸到的店員,自始只有一個,依照店
家在新聞中的說法,跟我對話的那位「店員」就是「店長」,依照這個推論,第二次消費
時「店員」與我的對話,也就合理了。
再者,店家在新聞中表示,我第一次消費時是因為「系統試營運產生bug」所以才變成50
元以下才能刷卡,但當下店員卻只有指了刷卡機上的告示「50元以下不能刷卡」,沒有提
到bug;我第二次去消費時,也只跟我說是「刷卡機要運作會比較久」,也沒有提到bug,
但卻在新聞中宣稱是bug導致限額刷卡?
D+14的對話,是我後來從我在當天寄給文具總公司的電子信件中節錄出來的,一般總公司
要調查此事,勢必會點閱現場監視器,以及當事店員說說法,在櫃檯也可能有錄音,我不
可能會在當下寄一封「大致對話意思不對」的信件給對方總公司,讓他們在調查之後打我
臉,且只要向台新銀行查證,就能知道當日該店刷卡機是不是有bug了,台新那邊應該也
會有我當下反映店家違約之後,他們介入調查後的記錄。
另外,我事後也選擇直接寄信給久大總公司反映此事,但是過了一週都沒有回覆,所以打
去客服詢問有沒有收到信件,客服跟我說能打開電子信箱信件的人不在位子,但是他會幫
我留紙條請他盡快開信處理,說大概等1天,但是後續還是沒有回應,我又來回幾次電話
,總公司客服還是跟我說能夠打開信件的人不在,已經有留紙條了
隔了幾天之後我又再次打過去,能夠打開信件的人終於在位置上了,但是他說上層希望我
留地址,他們要寄文本給我,可是我不想透露地址,所以沒有答應。
當下我也有詢問他,為什麼現在才看到信件,他說他那陣子都要開會沒辦法進辦公室,也
就是至少七個日曆天沒有打開消費者反映問題的信件。且就算他們看到信件,決定要用公
文回覆我,他們也沒有打來跟我要地址,而是我又主動打回去才跟我說他們要寄實體信給
我,要我提供地址
店家在新聞中表示「已經當場道歉」,但實際上當時店長根本沒有道歉(對話如上)。而
我也從來沒有要求「店員」要跟我道歉,我只是認為「這件事是店家針對其規定道歉就能
解決的小事」,但是「店員」卻認為「我們沒有做錯幹嘛跟你道歉」,我才會覺得「店家
沒有道歉意願」,不代表「我要求店員跟我道歉」,且如同上述說的,依照新聞的推斷,
那位店員應該就是店長,店家張貼的公告,就算請店長來道歉也沒有「逼死小店員」吧?
最讓我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店家在新聞中提到「我們是服務業,不可能不跟客人道歉」
所以
「我們是銀行業,不可能算錯錢」?
「我們是餐飲業,不可能不好吃」?
「我們是運輸業,不可能出車禍」?
店家違反的確是店家跟銀行之間的契約,但是這個契約是有被法條規範,要求銀行要跟店
家簽署的,法條的設立目的,自然是為了保護持卡人的權益,而店家違約自然也會影響到
持卡人的權益,而我從頭到尾就只是要句道歉,設立這個違約規定的人的道歉,但店家(
總公司)卻放著客訴信件好幾天都不管,還要消費者一直去詢問到底看到了沒有,最後甚
至要我提供地址給他們寄公文卻又不主動講。
一堆留言要我「得繞人處且饒人」我覺得沒什麼關係,我相信是善意提醒
覺得我在逼店員的我也覺得合理,畢竟當下的情況很難用文字理解,我一開始也沒有提到
店員可能就是店長
但是人身攻擊的留言
已經截圖留證囉
我會怎麼做你們應該心裡有數
跟我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卻能隔著鍵盤知道我沒有同理心、沒有做善事?
我曾在捷運上看到剛下車的視障者在月台上迷失方向,而選擇下車導引他給站務人員協助
後,再等下一班車。
我曾經在路上過斑馬線時,看到一個推輪椅很吃力的人從我對向走來,我協助他盡快過馬
路到我這向後,再等一個紅綠燈。
我身而為人的側隱之心、做社福工作的同理心,是用在弱勢身上,不是違約還不認錯的店
家身上的
有一些人覺得我的時間成本不符合效益,但很多事情的價值本來就無法以個體衡量,我今
天花那麼多時間處理這件事,確實讓店家移除刷卡限額公告,也因為有這篇文章,讓大眾
了解到刷卡是不能限額的,對於往後消費者結帳的方便性以及持卡人的權益,我相信價值
絕對大於我所花費的心力
我一直都知道退一步海闊天空的道理,但我往往還是選擇直球對決,把問題解決。當大家
都因為他人或制度的小惡而選擇將就,選擇讓步,那這些問題最後可能就變成一個沒辦法
撼動的大惡,既然我都遇到這個別人不一定知道的小惡了,如果選擇將就,店家下次搞不
好就限制100元才能刷卡了
最後,真的很感謝在逆風中仍然理性看待討論重點,以及給予我鼓勵和建議的人們,你們
的文字給我很多溫暖!也給我繼續解決問題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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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59.24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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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刷卡金額
※ 編輯: ndhuwei (223.139.59.248 臺灣), 02/06/2021 21:53:15
※ 編輯: ndhuwei (223.139.59.248 臺灣), 02/06/2021 21:55:47
題,所以選擇事後檢舉。我也沒有要求店員跟我道歉,而是認為這是店家道歉就能解決的
事,反而是店員聽到後就代替店家回答「沒做錯幹嘛道歉」,且到現在也確實沒有人跟我
道歉,今天記者訪談店家時,他們秘書還跟記者說,他們在當場已經跟我道歉了,要我不
要為難店員的,我根本沒有為難店員;要我去跟總公司反映的,我也早就跟總公司反映了
;要我不要再去消費的,我第二次消費之後也就再也沒去了。
況且那個店員好像也是店內蠻高職位的人,他也確實代表公司回應了我提的問題(如文內
)
※ 編輯: ndhuwei (223.139.59.248 臺灣), 02/06/2021 23:32:47
※ 編輯: ndhuwei (223.139.59.248 臺灣), 02/07/2021 00:20:39
讓我刷卡,但正因為我知道「未滿50元不能刷卡」這個規定應該是店家或是總公司訂的,
所以才在當下選擇先用悠遊卡付掉,拿到悠遊卡簽單上面就有顯示收單銀行和商店碼(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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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不該特地問「是不是都能刷卡了」,但我只是預設店員會回答「對」,只要我確定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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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店員卻有了後續的回應,當我質疑他們一開始違法(約)限制刷卡金額時,店員也直
接否認他們沒有違法(約),甚至跟我說「造成不舒服可以不要去」。
但這個「不舒服」正是因為店家擅自限定刷卡金額才造成的,店家在消費者抓包店內規定
違約跟銀行投訴後,做的回應是「宣稱自己是自願撤除公告」,並且要消費者「覺得不滿
限額規定,可以不要去消費」
身為當事人,聽完「店員」這樣的回覆後,當然會覺得店家根本沒有想解決「違約規定」
這個問題,只想解決發現問題的人,所以才會跟店員說「這明明是(店家)道歉可以解決
的小事」,但店員卻代表公司回答「我們(的規定)又沒有做錯幹嘛道歉」
如果他只是一個領最低時薪的工讀生,他會這樣回我嗎?他會代替公司說他們的規定沒有
錯嗎?
昨日民視新聞記者有聯絡我,我有接受訪談,新聞也出來了。
店家在新聞中說「店長已經親自跟我道歉」,但我接觸到的店員,自始只有一個,依照店
家在新聞中的說法,跟我對話的那位「店員」就是「店長」,依照這個推論,第二次消費
時「店員」與我的對話,也就合理了。
再者,店家在新聞中表示,我第一次消費時是因為「系統試營運產生bug」所以才變成50
元以下才能刷卡,但當下店員卻只有指了刷卡機上的告示「50元以下不能刷卡」,沒有提
到bug;我第二次去消費時,也只跟我說是「刷卡機要運作會比較久」,也沒有提到bug,
但卻在新聞中宣稱是bug導致限額刷卡?
D+14的對話,是我後來從我在當天寄給文具總公司的電子信件中節錄出來的,一般總公司
要調查此事,勢必會點閱現場監視器,以及當事店員說說法,在櫃檯也可能有錄音,我不
可能會在當下寄一封「大致對話意思不對」的信件給對方總公司,讓他們在調查之後打我
臉,且只要向台新銀行查證,就能知道當日該店刷卡機是不是有bug了,台新那邊應該也
會有我當下反映店家違約之後,他們介入調查後的記錄。
另外,我事後也選擇直接寄信給久大總公司反映此事,但是過了一週都沒有回覆,所以打
去客服詢問有沒有收到信件,客服跟我說能打開電子信箱信件的人不在位子,但是他會幫
我留紙條請他盡快開信處理,說大概等1天,但是後續還是沒有回應,我又來回幾次電話
,總公司客服還是跟我說能夠打開信件的人不在,已經有留紙條了
隔了幾天之後我又再次打過去,能夠打開信件的人終於在位置上了,但是他說上層希望我
留地址,他們要寄文本給我,可是我不想透露地址,所以沒有答應。
當下我也有詢問他,為什麼現在才看到信件,他說他那陣子都要開會沒辦法進辦公室,也
就是至少七個日曆天沒有打開消費者反映問題的信件。且就算他們看到信件,決定要用公
文回覆我,他們也沒有打來跟我要地址,而是我又主動打回去才跟我說他們要寄實體信給
我,要我提供地址
店家在新聞中表示「已經當場道歉」,但實際上當時店長根本沒有道歉(對話如上)。而
我也從來沒有要求「店員」要跟我道歉,我只是認為「這件事是店家針對其規定道歉就能
解決的小事」,但是「店員」卻認為「我們沒有做錯幹嘛跟你道歉」,我才會覺得「店家
沒有道歉意願」,不代表「我要求店員跟我道歉」,且如同上述說的,依照新聞的推斷,
那位店員應該就是店長,店家張貼的公告,就算請店長來道歉也沒有「逼死小店員」吧?
最讓我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店家在新聞中提到「我們是服務業,不可能不跟客人道歉」
所以
「我們是銀行業,不可能算錯錢」?
「我們是餐飲業,不可能不好吃」?
「我們是運輸業,不可能出車禍」?
店家違反的確是店家跟銀行之間的契約,但是這個契約是有被法條規範,要求銀行要跟店
家簽署的,法條的設立目的,自然是為了保護持卡人的權益,而店家違約自然也會影響到
持卡人的權益,而我從頭到尾就只是要句道歉,設立這個違約規定的人的道歉,但店家(
總公司)卻放著客訴信件好幾天都不管,還要消費者一直去詢問到底看到了沒有,最後甚
至要我提供地址給他們寄公文卻又不主動講。
一堆留言要我「得繞人處且饒人」我覺得沒什麼關係,我相信是善意提醒
覺得我在逼店員的我也覺得合理,畢竟當下的情況很難用文字理解,我一開始也沒有提到
店員可能就是店長
但是人身攻擊的留言
已經截圖留證囉
我會怎麼做你們應該心裡有數
跟我素昧平生的陌生人,卻能隔著鍵盤知道我沒有同理心、沒有做善事?
我曾在捷運上看到剛下車的視障者在月台上迷失方向,而選擇下車導引他給站務人員協助
後,再等下一班車。
我曾經在路上過斑馬線時,看到一個推輪椅很吃力的人從我對向走來,我協助他盡快過馬
路到我這向後,再等一個紅綠燈。
我身而為人的側隱之心、做社福工作的同理心,是用在弱勢身上,不是違約還不認錯的店
家身上的
有一些人覺得我的時間成本不符合效益,但很多事情的價值本來就無法以個體衡量,我今
天花那麼多時間處理這件事,確實讓店家移除刷卡限額公告,也因為有這篇文章,讓大眾
了解到刷卡是不能限額的,對於往後消費者結帳的方便性以及持卡人的權益,我相信價值
絕對大於我所花費的心力
我一直都知道退一步海闊天空的道理,但我往往還是選擇直球對決,把問題解決。當大家
都因為他人或制度的小惡而選擇將就,選擇讓步,那這些問題最後可能就變成一個沒辦法
撼動的大惡,既然我都遇到這個別人不一定知道的小惡了,如果選擇將就,店家下次搞不
好就限制100元才能刷卡了
最後,真的很感謝在逆風中仍然理性看待討論重點,以及給予我鼓勵和建議的人們,你們
的文字給我很多溫暖!也給我繼續解決問題的動力
哪裡不對?
力,但你怎麼可以怪罪到發現問題的人身上?比例原則搞不清楚的是你!店家違約,跟銀
行檢舉已經是唯一的方式,放著不管才符合比例的話,當初為何有這個契約?而且這個契
約哪裡無限上綱?我申訴之後店家改善,如果我還叫銀行依此次單次事件跟店家解約,才
叫無限上綱。
既然你說法律也不能無限上綱的話,你幹嘛特別提這是規定不是法律?
邏輯死亡
闖紅燈本身就是合法的嗎?雖然被檢舉要撤走刷卡機是店家的決定,他們也要承擔沒有刷
卡服務的影響,但這個不是檢舉者應該負責的後果!店家違約,持卡人去檢舉,還要被你
這種人檢討檢舉會害他們撤除刷卡機,可悲的消費者
店家不用道歉?而且我也說了,那個店員應該就是店長,店家亂加的規定,店長出來說明
,哪裡不對?
歉的人是店家,不是銀行。
我是哪種人,我也是無奈。
風輕。「因為不認識,所以講話多難聽都無所謂,反正講講就算了」,就是有你這種想法
,導致公眾人物甚至是一般民眾因為輿論輕生
員的回話,但我後來也有再補充了,聽不聽不由我
實沒轍
且我要刷的卡不是台新的!
底下推文了,你不去看,一直辯金管會沒辦法透過銀行管到店家刷卡限額,然後一直重複
噓文有什麼意義
但銀行自願自認管理不周跟我道歉,不代表店家不用跟我道歉啊,因為根本導致這個問題
的是店家,不是銀行,銀行只是管理店家刷卡機的單位。如果是銀行契約真的沒有寫的話
,確實應該是銀行跟我道歉,店家完全不用,但現在的狀況是店家自己違約,銀行接到我
的投訴後以管理者的身分道歉,不代表店家不用道歉
跟我道歉,是他們的事,但不代表因為上報或是被黑就不用跟我道歉,因為他們有道歉的
責任,但是沒有執行啊。道歉的責任我上面也說了,我們兩個會討論起來,也是因為你認
為我找錯對象,但我也跟你說明為什麼我認為店家需要道歉了,可是你現在卻以「已經上
報」為理由,做為認為店家不用道歉的理由。「是否上報」與「是否有道歉責任」是兩回
事啊。
記者說已經當場道歉。不道歉、不認錯只是一個狀態陳述,我沒有說有法條規定他得向我
道歉。
而一開始你開始跟我討論是源自「是店家應該跟我道
歉,還是銀行要跟我道歉」,而你一開始的言論也直接認定應該是銀行跟我道歉,他們再
去找店家算帳,但依照你上面講得內容,也沒有法條規定銀行要跟我道歉啊,為什麼你一
開始卻在跟我爭論道歉責任在哪?你應該直接說銀行跟店家都沒必要跟我道歉,而不是在
我講述應該是由店家跟我道歉的理由之後,你才在扯法規沒有規定要道歉
他們溝通QQ),不然可能會被認為是在逼店員,也會讓焦點被模糊,謝謝您的回饋
你都扯到法官沒辦法逼人道歉,只能判刑了。法官判刑或是做出判決是依照什麼?依照法
條,不就認為因為沒有規定要道歉,所以連法官都無法強迫加害人道歉不是嗎?
如果你覺得我跳太快的話,我跟你道歉,我同時把回覆改成「而不是在我講述應該是由店
家跟我道歉的理由之後,你才在扯法官沒有規定要道歉」
次消費時影響到我的持卡權益道歉啊
跟我道歉啊,他當下這樣講,我通報總公司,總公司又這樣態度,所以才會變成發文上報
。
那我文章一直都是在說我第二次去消費時,店家(不是店員)不認為有錯、不願意道歉,
所以我認為店家明明有跟我道歉的動機,卻不跟我道歉,我進而發文上來陳述店家「不願
意道歉」這個狀態。
店家在我第二次消費時,雖然已經被申訴了,但當時店家真的沒有動機跟我道歉了嗎?
多紛爭,或是像這樣被發文甚至上報,這個就是道歉的動機。
你不能拿特例的店家,來跟我說這家店家沒有動機跟我道歉啊。我在第二次去消費的時候
,我怎麼知道這家店是選擇黑掉也不道歉的店家。
店家不願認錯」,我也只是陳述應該由店家道歉的理由
從頭到尾都是你要來說服我,要道歉應該是由銀行,不是由店家,所以才會有上面那大串
論述。我回應你之後,你又扯到其他地方,一下說道歉應該由銀行,一下說連法官不能逼
店家道歉,一下說店家已經沒有道歉的動機,然後又扯回不能逼店家道歉,我就沒有逼店
家道歉啊,我只認為店家不認錯,然後陳述這個「不認錯」的事實而已
我沒有逼店家道歉,更沒有逼店員道歉,但大部分人卻糾結在我跟店員的對話,最後得出
「我在逼店員道歉」的結論。
※ 編輯: ndhuwei (223.139.59.248 臺灣), 02/07/2021 16:37:47
我應該什麼都不問,直接發文公審,再來被指責不先溝通就發文的,我選擇先回去消費時
順便確認原因,讓大眾覺得我在咄咄逼人,實在很抱歉
,結果我被檢討自己不提早去等。
明明在討論理性的事情和規定,結果硬要拿感性的道德層面來檢討。
我看待規定或法律就是「法理情」的順序,偏偏很多人硬要用「情理法」的順序來討論類
似事件,我就會因為情感面做得不符他們期待而被檢討
理還爭」
做硬要往有問題的規則去
家沒有被解約這件事,自然不會去抱怨銀行,因為銀行的做法沒有問題!
我文章的重點都在於,店家違約影響到持卡人卻不道歉,然後你解讀成「如果認為店家沒
有被撤機可以發文抱怨銀行」。
「已經改善」跟「店家做錯事沒有道歉」是兩回事,我放的重點一直都是後者
假設走在路上被酒駕撞,法官的確會判刑和判賠,但判刑和判賠之後,假設肇事者本身還
是不認錯,不代表我不能認為肇事者應該要跟我道歉吧。雖然我的確也無法逼肇事者跟我
道歉,但不代表我不能陳述「肇事者不道歉」這件事
是會被桶
自己臉
※ 編輯: ndhuwei (223.139.59.248 臺灣), 02/07/2021 17:48:18
由,在前面推文回應以及討論了很多,我就不再回應了。
我只想補充,依照當時情況以及店家在新聞中的說法,當時與我對話的店員應該就是店長
。
我第二次消費時會詢問「店員」往後是否都能小額刷卡,也只為了確認違約的規定已經被
拿掉,而非因為「店員」一時搞錯而能小額刷卡。只是沒想到會被店員認出,但我也很乾
脆地承認了,所以才會有後續的對話。
違約的規定是店家自己加的,我詢問店長「一開始制定這個違約規定的原因」,以及「後
來又開放的原因」,應該沒什麼不妥,但「咄咄逼人與否」是一種主觀感受,讀者要怎麼
想,我也無法改變,我只能再次主觀重申,我並無為難店員之意,更沒有要求店家或是店
員道歉,文章的重點都是在於「店家不認為自己有錯」這件事。
文章想討論的是「店家客觀的疏失」,也就是「擅自設立違約的規定,被抓包卻又不認錯
」。
「咄咄逼人與否」是主觀感受,而我主觀認為我只是想了解一開始限制與撤除限制的原因
,又因主觀認定店員(長)的回應不太合理而追問,並無盛氣凌人之意。
一個客觀的事實行為,本來就會有多種主觀感受,我已經把想澄清的主觀認知講完了,能
不能接受我也無法干預了。
說他們沒有錯,而我也沒有強逼他道歉。希望獲得道歉跟逼別人道歉不一樣.....但我上
面也說了,這是讀者的主觀感受,我也無法改變想法
為了客觀錯誤認錯了,為什麼我要為了你主觀感受道歉...?你走在路上看到一個人,覺
得他長得醜影響到你心情,這是你主觀感受,那個人不必為了你的主觀感受道歉吧
認為「這是道歉就能解決的事」。「希望能獲得道歉」卻被解讀成「逼人道歉」,任誰都
無奈吧
,不代表我有強迫別人道歉....
況要求加碼賠償。而且明明也就只有這案是我主動再提溝通,其他案有獲得妥善處理我就
沒有再追究了,為何要講得我每個案子都貪得無厭似的?
家亂設規定,違約影響到持卡人權益,而我就是那個當事持卡人
※ 編輯: ndhuwei (223.139.59.248 臺灣), 02/08/2021 16:31:54
壓店家?另外我打從一開始就知道是違約而不是違法,我自己都承認口誤了,就是認錯。
如果你覺得我這樣不算認錯很可惡,那店家到現在都還沒承認自己違約,不就更可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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