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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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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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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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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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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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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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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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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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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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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那一天就備好食物把麵包都做好.
因為週三是全家人一起七點就出門. 我也得上班.那天是我兒子的化學Abitur考試.
車子上的廣播每天都會根據當天Abitur考的項目當談話主題. 兩位主持人邊聊邊笑. 並且出題目給大家動動腦. 那天被問的主持人不知道答案. 自我解嘲說: 我Abitur沒選化學.
說完大家一起笑.
一旁認真聽的我會覺得:
這好像就是只有在這裡從小到大受這裡的教育及生活習慣影響, 才會有相同的話題, 才會有的同高度的笑點.
( 結果, 老爺沒認真聽. 因為這個廣播從周五的德文考試就已經開始了!
請往下看去)
老爺周一載兩小去上學. 下午下班回來時我請他載我去超市. 他問我兒子那天的Abitur考得如何? 他說他聽到廣播講那天考的是物理. 他想到自己物理考試早早就寫完交卷. 就是一整個提當年勇.
其實....
兒子去了學校才發現那天考物理, 而他根本不用考物理🤣🤣🤣
😅😅😅
我故意不告訴老爺. 請他自己問兒子考得如何?
晚餐時兒子說那天不考數學.
老爺問: 那你在學校做甚麼?
兒子: 能做甚麼. 當然就回家了啊! 🤣🤣🤣
前天的化學考試兒子說他提早兩小時離開教室了. 化學對他來說比德文輕鬆有把握很多. 感覺想跟老爸一別苗頭.
考化學還會有操作考.一間教室有三個考生. 考官會看你的操作.
這讓我想到我的醫生朋友. 這些年從她新生到萊比錫醫學院就讀直到去年她考上醫師執照. 我當了她學生時期的語言交換學伴. 每次有考試我都會問怎麼考的.他們的操作考試也很有趣. 是請專業的演員來演病人. 你必須經由詢問與觸診來判定這個人的真正疾病. 當然是在考官面前.
總覺得德國人對於" 實習" 與" 模擬考試" 這件事做得很徹底. 就連考駕照都是真正上路路考. 麵包師傅的學徒制也不容小覷. 這也是每個職業都有他自己的專業. 都很難半路出師的原因. 就算你會. 也得有那些包含實習時數與成績才能得到的證照才可以工作.
今天Abi考的是英語. 廣播上出的題目是American dream的定義. 選擇題. 主持人答對. 我把這段從wiki找到的文字貼上來. 這是1931年由一位作家與歷史學家James Truslow Adams 所說的 "life should be better and richer and fuller for everyone, with opportunity for each according to ability or achievement"
我覺得所謂的美國夢其實也不是美國人才有....但當時( 現在不知道) 的狀況真的是努力就會有金錢回饋的感覺....
因為下雨, 老爺載女兒去上學. 結果他也在聽這個廣播....
然後他打電話回家問我:
廣播說今天考英文. 為什麼兒子不用考?
搞半天, 他的年代是每科都要考! 所以從周一老爺就完全是狀況外到周五! 兒子只考三科會不會太輕鬆😅😅😅
這也是德國父子才會有的代溝啊!
第一張照片是坐在車上照到的. 目前麥田休耕改種的油菜花....
好美!
本來昨天想進FB 的. 但是先看了台灣新聞後覺得好恐怖. 整個心情很差.一點都不想打中文...
我國中同學的母親被酒駕肇事不治身亡的新聞一直出現. 新聞出現台中的場景. 我父母也住東興路那條路上.....
比較讓人心疼的是黃同學因為政治觀點. 有人說是報應的新聞也在其中....
這點, 就讓我很怕了....
所謂的Karma 報應. 因果論其實都是比較宗教性的詞彙. 在台灣的社會中. 那個" 活該" 的說法. 比用器官或是非人所養的髒話來得嚴重. 在我的教育及生活中. 我們家是不會說那些髒話的. 所以對於髒話很無感. 但是對於這種報應論會覺得有種讓人難以接受且近乎頭暈目眩的無力感.
在我的感覺中. 這是我對於台灣社會最懼怕的一件事....
這要談到我之前和女兒談心的時候所說的話. 我女兒是一個很需要大家肯定的小孩. 我了解她非常需要人讚美. 回到台灣, 很多人都會誇她越長大越漂亮, 但, 我在這一點上從來沒有讚美過她.
我知道每個父母對小孩的教育都很不同.
不過有一點是不能改變的. 那就是每個父母都不會覺得自己的小孩是醜八怪. 雖然外人當然會有不同觀點.
只是. 那是生出來就這樣的! 那是你生出來就帶著的牌. 不管被發到好牌還是爛牌. 怎麼玩出一場精采的人生賭局是你自己掌握. 不見得被發到好牌的都會贏. 我記得我國中同學有很多" 人生勝利組" 但是自己的人生失去家族或外貌的光環呢?
你的外貌, 你的智商都是與生俱來.
但你的努力是自己附加上的.
所以我從不會對著我的小孩說妳長得好漂亮, 你實在好聰明這樣的話.
德國人最常掛嘴邊的讚美小孩的話是:
Hast du Prima gemacht!
你做的太棒了!
也就是通過你的" 努力" 不是靠" 天生" . 把事情做得很好!
而不是誇獎你頭腦真好. 你真聰明. 或是告訴他你長得可愛長得美才會做得好....
雖然, 當我們在這個世界上打滾得夠久. 就可以知道社會上甚麼都有比較級. 長得美長得英俊甚至家裡有錢就" 比較" 吃香.... 但是, 萬一那個外在的條件不見了呢? 這時可能當初受那種" 天生" 讚美薰陶的人就會想到報應. 因果論.... 然後這種人就比較可能一厥不振.
昨天跟我小妹談到這一點. 她說她大學有個教授說, 30歲以前的外表是父母給的. 30歲以後的外貌是自己給的. 照照鏡子. 想想你要活到幾歲.
只是我覺得, 我們當父母的, 應該要給小孩的是會影響一生的性格及生活態度. 那就是盡量讓他們知道並懂得在不需要比較之下就能感覺甚麼叫滿足. 什麼是單純的快樂. 這樣他們一生才會活得幸福. 你說不是嗎?
請那些講報應論的, 照照鏡子. 想想自己!
對~ 我真的就是太難過了. 因為我爸就是早上3點起床很早出門去走操場的七十多歲老人... 但真的就要這樣打電話回家叫他不要去走操場嗎? 我想了一整天....
回台灣, 除了現實上很難. 心理上其實也有一種懼怕.....
說多了,
等一下還要去菜市場買這兩個水果. 我一直期許自己能用當地吃當季. 但實在太久沒回去. 所以最近比較花大錢吃外地來的水果.
一個是我小時候家裡就有隨便丟種子隨便長的木瓜. 另一個當然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鳳梨....
住德國的朋友如果看到這個牌子的鳳梨. 應該可以買來試試看. 這是我買過最甜的鳳梨. 一次買了兩顆. 都很甜. 所以切第二顆就請老爺昨天帶回去給我婆婆吃了. 另外的木瓜是我從沒買過的空運木瓜. 也是一半帶著籽分給我婆婆. 因為我婆婆是個甚麼都想種種看的人. 我覺得她有可能會把木瓜籽拿來種種看.😅😅😅
最後把兩個這幾天的吐司食材紀錄在這裡:
我們家真的很喜歡全酪奶的吐司. 這一條帶蓋吐司用的是德國的淡色全穀粉. https://www.aurora-mehl.de/produkte/alle-mehle/helles-vollkornmehl
1. Helles Vollkornmehl ( Aurora, 12% 蛋白質) 45%
2. Weizenmehl405( 低礦物質粉. 12.8%蛋白質) 55%
3. 酪奶 78%
4. 白糖 5% 22 g
5. 鹽 1.8% 8 g
6. 椰子油 7% 30 g
7. 鮮酵 2% 8 g
跟這個食譜一樣的做法. 最後秤量麵糰種量是790g 放2840 ml 的一斤半吐司模
http://foodchainunme.blogspot.com/2021/04/buttermilch-dinkel-toastbrot-rezept.html
但是後發放29度. 1小時30分鐘
麵包開蓋後發現縮得很厲害. 但確實有滿模. 你可以看到切面頂部的吐司邊烤色就可以知道. 麵包香Q好吃!
另一個是很久沒做的脆皮. 這是我前一天做的. 但沒有很滿意. 3.3 容積比.
1. 40% Emmermehl1300 65%水量硬種
2. 100% Weizenmehl 405 ( 12.8% 蛋白質低礦物小麥粉)
3. 5% 糖
4. 7% 椰子油
5. 2% 鹽
6. 0.3% 鮮酵 ( 2840ml 用1 g)
7. 芝麻兩大匙
混合後休息半小時. 整形放模具. 28度後發6小時. 上面噴水以低溫起步的方式烤 我覺得有點特別. 整個麵包白白霧霧的. 顏色不深. 縱使我沒有蓋鋁箔紙烤完全程....
最後當然還有最近會拿來當小零食的低醣泡芙. 用的是之前的做法...
還沒想要公布食譜. 但這個顏色很特別. 因為亞麻子有兩種不同的顏色. 當然亞麻籽粉也有不同顏色可以跟之前的比比看:
https://www.facebook.com/foodchainmenu/posts/741880719337512
真抱歉~ 今天滿滿負能量. 但我真的消化一天還是脹得難受!
所以就這裡發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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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前一陣子跟大家分享過一本書,他是一位日本的社會學家,他的作品叫做《朋友這種幻想》。
那我還記得呢,我透過這本書,跟大家分享一些深得我心,而且跟我一直以來的想法,很能夠呼應的人際觀點。
那今天呢,我又從這一本書裡面,看到了第二個很有趣的主題,叫做「幸福」。
作者在這本書裡面,提到「幸福」有兩個關鍵,第一個關鍵是「自我充實」,而第二個是「與他人的交流」。
那今天呢,我就跟你分享一下,關於「自我充實」的這個部分。自我充實的另外一種說法,也可以說是「自我實現」。
它的意思就是說喔,只要能夠獲得發揮自身能力的機會,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就能夠掌握莫大的「幸福感」。
在英文裡面有個詞彙,叫做「Calling」。而我們的翻譯,會稱作是「召喚」或者是「天職」。
它的意思就是喔,上天呼叫我,要我從事的工作;或許也可以解釋為,上天所賜予的天賦資質吧!
你可以想想看哦,當一個人在工作上,能夠完全發揮天賜的能力的時候,那是一件多麼幸福的事情!
而我們在想到,有哪些人活出自己的calling,或者是活得很能夠自我實現、自我充實,往往我們會想到一些典型的成功案例。比如說,知名的運動選手,或者是那些藝術家,擁有一些特殊能力的人。
可是這裡的問題就發生了,當我每次想到召喚,或calling的時候,我們都想到那些在平均分配裡面,所謂的「極端值的成功人士」。
那你會不會因為這樣子,反觀自照,你會覺得自己永遠找不到自己的召喚;又或者是會懷疑那些,自己可能「很適合做的事」,而且「做起來很開心的」的那些部分,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天職?
因為它相對於那些「典型的成功」,比較起來好像微不足道。不是嗎?
雖然這一本書,這一位作者,他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再多做著墨;但是呢,我就特別想要分享這個部分。
因為在我多年的個案教練,跟生命的實踐裡喔,我常發現很多人喔,總是用那些「極端值的成功典型」來對比於現在的自己。
第一個,你這樣子對比,你一定不會快樂;而第二個,當你這樣子對比的時候,其實搞不好你有很好的條件跟潛能。
但是因為你一下子把比較的標準,放在「太極端值」的部分,以導致於你的此刻當下,你連起步都不想起步,你連開始都不想開始。
所以呢,如果你要問我:「要能夠活出自我實現、要能夠活出自己的召喚跟calling」?
它的核心仍然是不變的,叫做只要你覺得自己很適合做某件事,而且這件事情做起來很開心,而且同時還能夠發揮自己的能力。
基本上,就已經很靠近了自我充實、自我實現;你基本上就已經活出了,自己的天職跟calling。
我聽過一句話喔,叫做「他人是地獄」。
你想想看,當我們把自己那些自己很適合做這件事,做起來很開心,而且能夠發揮自己的能力的那些部分,開始跟別人「比較」。
你相信我,十有八九的人一旦開始比較,就會開始懷疑,這到底是不是我真的想做的?這到底是不是我的天職?這到底是不是我的calling?
好!如果我們順著這個邏輯再去推理,當你因為「比較」,而脫離了自己符合前面說的那些條件的事情的時候,日子一久,就算你取得了成功,你可能還是會對自己很失望,你會有一種生命底層的不快樂。
好!那另外一個狀況是什麼?如果你不成功呢,那是不是叫做雙重挫折?因為你已經遠離了,那個你會快樂的事,然而你的客觀現象,仍然不成功啊!
所以呢,如果你問我:「要怎麼樣在自己的人生,跟生涯裡活得更好,活出自己想要的樣子,過上一個自己想要的好人生」?
我說喔,有一些理論都是對的。比如說,你要找到自己適合做的哪些事情,和做起來很開心的事,同時還能夠發揮自己的能力。
但是啊,千萬不要「比較」!
尤其是你剛開始在進入這個領域,你還只是個「學徒」的時候,千萬千萬記得,這個時候你需要的是認識這個領域、熟悉這個領域,去培養那些必要的基礎;而不是去做「比較」。
可是當你能夠在學徒階段,創造出一些必要的結果的時候,這個時候,你因為有一個成熟的技術、能力跟態度。
這時候開始的比較,它的用意也不在於爭高下;而是透過「比較」,你能夠自我精進,這才是關鍵!
因為只有你把動機放回自己身上,透過自我精進的過程當中,你在面對很多岔路、很多出口的選擇,你才會一次一次的選回「自己生命的召喚」。
並且在透過這個實踐的過程當中,重新定義你正在做的事情,並且找到你做這件事情的「核心意義」。
所以談到這裡,如果你期許自己的生命,就是要活出自己想要的樣子、活出自己要的自我充實,或自我實現。
那麼我要問你的是,到底你自己適合做什麼事?哪些事情你會做起來開心,而且能夠發揮自己的能力呢?
如果你已經有答案,記得一件事,在剛開始的時候,你最不需要的就是「比較」;然而如果你沒有答案的話,也沒有關係。
其實你只要具備有,在每個生命階段當中,在你的當下裡,都能夠創造出一些必要的結果。
我常常說喔:「幸福,並不是找到一件最對的事情來做,而是透過做對你眼前手邊正在做的事,去引發出下一件更對的事」。
然而這一切的觀念、思維,跟能力、做法,如果你有更大的好奇,並且渴望讓自己的人生活得更好的話;那麼我很鼓勵你,我近期推出的線上課程,叫做【過好人生學】,它會帶給你決定性的幫助。
我將跟你分享的,不只是思維跟想法,更有扎實的做法跟選擇的智慧。而且透過線上學習,你可以擺脫時間跟空間的限制,隨時隨地的開始進行學習與實踐。
生命是你的,選擇也在你手上。現在的關鍵問題就在於,你想要活出一個更好的人生嗎?如果你想要的話,歡迎你的加入。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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