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9月9日夜間23點11分在龜山區文化二路跟文化二路18巷口,當事人走在斑馬線上被無照未成年的機車駕駛撞傷,由救護車送至林口長庚急診,本案處理員警完全無法掌握監視器設置與否,事後申請出來的初判表也完全沒有任何判斷,皆以「跡證不足,分析後無法釐清造事因素」帶過。敬平嚴正指出,初判表上出現這類敘述,通常是因為車禍第一現場已經被移動過,但明明有天羅地網,為何員警渾然不知?交大製作初判表的時候也沒有做好把關,恐怕會對民眾造成不可逆的損失。
敬平強調,車禍當下的被害者,受傷後通常都無力再自行蒐證拍照,才會仰賴警察單位的設備,如果連基礎影像都沒有,事後再去舉證根本難如登天,證據保全本來就是調查過程最重要的環節,現在所有能證明當事人當天狀況的物證都已經滅失了,民眾自行找去找現場目擊證人,也幾乎不可能。
本月份桃園交通大隊增補239名警力,將A1、A2、A3車禍事故案件交由專責交通警察來處理,經驗以及專業度比派出所員警還足夠,希望警察單位在專業分工上有所區隔,專業不足的部分應該盡快送訓或補訓,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敬平呼籲警察局應該要以此為鑑不要再發生相同的錯誤,不然實在是應該要打屁股,人民保姆應該將心比心,不要輕忽民眾的權益且不該有消極的態度去處理民眾的事,否則這種情況只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交通大隊的員警很辛苦我知道,但還是要要求所有交大的員警都要考試取照並參加專業的講習,這樣才能讓桃園市民安心且相信警方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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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新聞稿 5.14(二) 金福路禁止大型車標誌變裝置藝術? 翠亨南路是前鎮連接小港的重要道路,市府在金福路到小港路沿線設置禁止通行大型車標誌,卻又廣發臨時通行証,極為矛盾。陳麗娜要求工務局馬上辦理公設保留地徵收、開闢為公園,這樣才能將沿線大型車停車場取消,終結這種「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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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 a3車禍 在 賴佳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當你發生A3車禍,該怎辦?
首先,佳微議員先替大家整理下車禍類別有幾種?
A1類: 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A2類: 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A3類: 指僅有車輛財物受損之交通事故。
那大家知道「僅有車損而無人傷亡」的A3車禍,其實是可以自行移置車輛的,移車前記得先拍現場照 (打破迷思…)
當發生A3車禍,在警察到現場前,可先做以下的SOP動作:
1. 於事故後方放置故障標誌
2. 拍攝全景(事故車輛、標誌、號誌、電線桿等)
3. 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
4. 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5. 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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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 a3車禍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新聞稿 5.14(二)
金福路禁止大型車標誌變裝置藝術?
翠亨南路是前鎮連接小港的重要道路,市府在金福路到小港路沿線設置禁止通行大型車標誌,卻又廣發臨時通行証,極為矛盾。陳麗娜要求工務局馬上辦理公設保留地徵收、開闢為公園,這樣才能將沿線大型車停車場取消,終結這種「表面禁止,實際開放」亂象。
翠亨南路因鄰近高雄港以及附近工業區、國道等,大貨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每天在附近魚貫出入,成為居民心中的大石頭。經查詢高雄交通事故斑點圖網站,翠亨南路金福路到小港路沿線,去年一整年就發生了A1=1件、A2=39件、A3=30件共計70件車禍,平均5.2天發生一件車禍,平均九天就有1人在此車禍身亡。
翠亨南路連結金福路至小港路這一段,因緊鄰住宅區,早已設立「禁止聯結車進入」的禁止標誌,但每天卻都有聯結車穿梭其中,有法等於無法、標誌形同虛設,如同把市民安全當兒戲。
據了解,該路段是公園預定地,現在還未徵收,土地所有權除市有地及國有地外,多數是私有地。在未徵收前,民眾依法可以申請設立停車場及交通服務設施。其中,台糖是交通局核可合法停車場,其他6間私人停車場歸公路總局管,若有申請,也是合法的。既是合法停車場,聯結車就有合法進出的權力,於是只好發一年為限的臨時通行證給他們,就形成「聯結車在禁行聯結車路段暢通無阻」的怪象。
陳麗娜指出,要徹底終結亂象,號誌改善、交警指揮只能治標,她要求工務局應直接徵收,把公園建起來,可解決交通亂象、又能提高生活品質。在徵收以前,市府局處應整合不出有效改善方案、全面禁止聯結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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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 a3車禍 在 Re: [請益] 是我太笨看起來好騙嘛? - 看板ShuangHe 的推薦與評價
以下給發生車禍的大大
發生車禍時,一般分為三類
A3:沒受傷
A2:有人員受傷
A1:重大車禍(泛指有人掛了、很多人受傷或是很多車撞在一起那種)
北市以外其他地區A3大部分由派出所接辦
A3車禍可分做A3成案及息事案件兩種
息事案件泛指車禍雙方因損傷不大,願意和解成案
你可以請求警員做一張「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給你
底下會寫出大略車禍狀況、受損情形以及和解條件
並讓兩造簽名捺印後於派出所內備查
或請調解委員會來做個紀錄也可以
有鄉民一定說:和解?一定被警方「河蟹」掉!
我只能無言,以下我解釋A3成案的流程,就會知道為何會有「息事案件」的產生了
A2與A3處理流程相去不遠
現場處理先跳過,只談車禍當事人的事就好
先帶當事人到派出所進行酒測(有受傷到醫院也可以)
然後製作
現場草圖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自首情形調查表
事故調查表
如有違規,告發單開一開
呼~~~時間過去2-4小時了
重點來了,做完這些送件後就基本上,如果只有A3那就不關警察的事了
如要保險理賠,請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五日內「自行」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
、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
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
錄等相關資料,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
或逕向發生地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人員受傷案件,請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偵查隊或地方法
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鑑定費「3000」元(死豬價,沒得商量)
如果受傷及損壞不大,相信我,民事庭法官會叫你們自己做庭外和解的機率高達九成
以上的流程請自己跑
跑完你也累掛了
別說最少也要出個2-3次以上的庭
如果損失在3000元以下,
你還要花3000元鑑定......有點......
當然,如果對方態度太差,你也認為自己沒錯的話
就算堅持成案也可以啦
看自己拿捏囉
但是有一件事絕對要記住
不管車禍大小
先叫警察準沒錯
劉依個紀錄對雙方都有保障
P.S.愚見以為,車禍的發生本身,除非你是在應該停止的時間停在應該停止的地點
不然很少有所謂「都是對方的錯」的事情,只是責任高低罷了
p.s2車禍沒有「三聯單」
三聯單全名應是「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
車禍不是刑事案件
沒三聯單是正常的(另汽機車失竊是受理汽機車失竊「四聯單」)
p.s後車撞前車,不一定是後車錯,大家常認為:
大車撞小車大車錯
後車撞前車後車錯
有傷者無錯
被撞死更沒有錯
這是極端錯誤的觀念
花蓮曾有案例,開車撞死一個老太太
最後判決,被告無罪免責,因為被告按速限駕駛,又因深夜天雨
而老太太是從路旁直接穿越馬路,肇事人以近其應盡之義務
故作免責之判
所以,肇事責任與否不是一句我覺得、我認為、我上次、我聽人說....所能判定的
說不好聽一點,不才經手車禍最少近百件
我也不敢說誰隊誰錯
只有專業人士依跡證才能判定
言盡於此,望諸君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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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0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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